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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技术伦理

《辅助生殖技术伦理》总结

这一章讨论的两个重要问题是人工体外受精得到的胚胎所处的伦理地位以及人工流产的合理性。前者主要环绕一个真实案例展开,同时还牵扯到代孕的话题,而后者更多是概念上的辩理。

案例本身并不复杂,一对无法通过自然方式进行生育的夫妻选择了体外受精,胚胎已保存在当事医疗机构,而夫妇两人随后因意外不幸离世。逝者的父母希望获得既有胚胎的处置权,但医疗机构方面认为胚胎作为具有发展成为完整个体潜能的生命形式,无法简单地适用于“继承”“转让”等概念,因此其家属没有处置权。法院一审认同了医疗机构的看法,又在二审中重新判定双方共同行使处置权。

看待这个问题无法绕开一个核心问题:胚胎这种生命形式在伦理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该将它归于“人”还是“物”?首先我认为强行归类是没有意义的,胚胎就是胚胎,它是它自己的存在形式。如果非要将其划入“与人等同”或“与物等同”的范围,那便是人为的懒惰和无理的惯性。这样的观点在之后讨论代孕的问题时同样适用。我们为什么敬重生命,或者说我们为什么认为生命具有价值?因为我们在生命存在时才能“试图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我们被“欲”所推动,去实现个人的与共有的价值。不过这只能解释为何珍惜自己的生命。人之所以能将这样的敬重扩展到更加广泛的群体,本质上依赖于人与万物间最基础的牵连一一共情。在我看来,共情是所有非本能情感、所有道德准则、所有艺术创造的本源之源。

种种迹象表明,共情的能力在自然界里并非人类专有,我们只是将其衍生出了更多的花样。它帮助迥然不同的意识们互相传递感触、达成一定共识,从此人们的喜怒悲仇开始了流动,生灵万物不再单是种群的集合。可人终究是不同的。共情的强弱有所分别:大者虑国而忧民,舍身以取义;小者护亲如猛虎,视余若草菅。我们对“其他个体”的看重是受到共情能力影响的,这个影响明显到不能被忽视,以至于“伤害一只水母比伤害一个人更能让人接受,却比伤害一块石头更让人不忍”这样的结论也有不被认同的概率。

扯远了……我们对胚胎的看法同样应基于大众对胚胎的普遍共情。如果一个人认定它因为“提供必要条件便具有成为个体人的潜能”而享有“人权”的话,那么又该如何看待“石头经过时间、射线、元素相互作用的洗礼也具有成精的潜能”呢?本质上是一回事,区别只在于这些条件的苛刻程度。可惜人们平常并不谈论“石权”,这恰恰佐证了“看法受共情制约”的观点。胚胎可能比寻常物品同人心有更近的距离,但这不能意味着它和人在伦理上具有同等地位,特别是为了这所谓的“人权”反而伤害活生生已在世上的人的时候。

说句出格的题外话,圣母往往伴有双标。

补充一点前文漏掉的。人们对代孕母亲是否应该享有“母亲的权利”有所争论,在我看来这本质上是由于技术导致了“母亲”这一角色的割裂:正常的母亲同时提供基因与进行孕育,而这两件事现在被两个人做了。所以严格说来,她们都算是“母亲”——赋予生命的雌性参与者,但她们又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母亲”——双管齐下的常规角色。人总是天然地畏惧打破惯性,但这其实只是两个新型角色的产生罢了,过去没有现在有了,重新认识就好了,几千年来也没见谁对七大姑八大姨的存在有意见。该立法的立法,没有必要无端恐慌,也没有必要强行用以前的模型去套这个新的东西。(与之相关的违法犯罪自然另当别论)

与前文同理,人工流产应该遵从未来抚养人的意愿。如果抚养人没有做好承担父母这一角色的准备(不论是经济基础上的还是心理建设上的),把它生出来也不过是让世上多三个受苦的人罢了。至于“尊重生命从胚胎做起”,放弃产出它并不意味着就不尊重生命了,反倒是这种为了胎儿所谓的臆想的“人权”置现有的人于不幸之中,才是真正的不尊重生命。

歆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