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文化多样性与知情同意

《Cultural Diversity and Informed Consent》总结

文章围绕临床实践中一个真实的案例进行了关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知情同意的有效性的讨论:⼀名女性患者正面临慢性盆腔炎性疾病复发的侵扰,而在此之前她已经切除了⼀侧卵巢和输卵管,此次治疗若想彻底解决迁延已久的病情,摘掉另一侧卵巢是最好的选择。但从另一方面,选择手术而非继续保守治疗意味着她将失去生育能力。经过知情同意的沟通之后,她的丈夫倾向于摘除剩余一侧卵巢以绝后患,而患者本人也表示了同意。变故出现在手术前一晚护理人员与患者的单独相处中,她向该护士表达了“一直想拥有一个孩子”的愿望,并道出“丈夫确信做手术是正确的”。由此医护人员对患者之前知情同意的有效性感到了困惑:她的决定有可能只是习惯于遵循丈夫的意愿的结果,而本人仍对自己保有生育的能力抱有希望。或者说,患者本人可能同样持续存在于两难境地中:在长期的病情给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与生下一个小孩的憧憬之间难以取舍。

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医疗机构确实具有人文关怀的职责,从法律上看也同样具有取得患者“本人同意”的必要。问题在于每个个体都可能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即使是在医疗机构内部也一样如此,人们做出选择的过程会自然地受到个人思想内核、成长环境经验、后天价值观的多重影响。除了患者本人,人们很难断定她对于“拥有孩子的渴望”和“以家庭健康活力为重”究竟有着怎样的衡量,它们在她的价值观中分别占有多少比重,因此任何草率地认定先前知情同意有效或无效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

分析问题的常用方法是将它从概念中拖出来,细分成小的问题进行思考。最重要的命题:医疗机构是否具有教化价值观的职责?如果有,具体说来,“A 型医院”信奉着⼀套有关“A”的价值体系,那么对每一个向“A 医院”寻求专业帮助的人,医疗机构有责任向他们宣教“价值观A 的正确性”。如果双方恰巧契合,皆大欢喜;如果来者信奉的是一套关于“B”的价值体系,那么对不起,要么他从行为上必须符合“A”的做法,要么就请改往“B型医院”就诊。这样的情形合理吗?当然不合理,人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受基因与后天经历的塑造,向来不可能统一,医疗人员自身也从没有一条“以道德倾向分类”的就业机构指向,因此讨论一所医疗机构“应当”输出怎样的思想和意图使来者认同哪种思想,都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医院不是教会,医生也不是牧师。

当人们以为木柴身陷烈火时,木柴也可怪觉人们长囿玄冰。

所以在我看来,医院尽到“知情”的内涵与获取“同意”的形式便已足够:使患者及家属充分理解疾病的现状和可能的应对方案、方案的注意事项、预后与风险,给出专业的建议。医护人员出于私人的关系,大可同患者进行交流讨论,诸如“我觉得你丈夫的意志不应该完全左右你的决定”“我认为想要小孩和家庭之间……”,但这些不应是官方程序的一部分。或许一些理想主义的人对此抱有异议,可我坚持这样的观点:医疗虽然不仅仅是一种工作,但也同样不是神明。

歆棠